續前篇《Feeders 法規文摘,2025 早秋》,記近期更新,來源。
虐貓案「一命一罰」翻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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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/14 謝水森殺貓案二審
高等法院 114 年上易字 2029,計程車司機謝水森殺死 7 貓,一審採「一貓一罰」計 6 罪,判 3 年 6 個月 + 35 萬; 二審卻逆轉,改認「接續犯」只判 7 個月 + 20 萬,讓許多愛貓人忿忿不平。
此案可以跟趙育慶虐貓案(5 貓 5 罪判 9 年)一起看,共同點是以「接續犯」辯護,法院皆不採,且強調貓隻生命主體,侵害個別獨立法益,以下擷圖兩案論罪部分:
一審主張可說相同,然而最終翻盤,外在差異是:
- 發生時間不同,趙 112 年 5~8 月,謝 114 年 2/27
- 趙案動機和手法明顯更殘虐
- 謝案貓隻死亡時間比較不明確(應該都在同一天)
如果兩案都成立「一命一罰」,那麼在殺害案件能這樣解釋的信心就很高,不過現在看來完全打消。
我個人是接受一隻一罰,因為承認動保法有意保護生命法益,但法條確實有矛盾之處,像是「致複數動物死亡,情節重大」就已經把命數包進去,那自然不是一命一罰。
法院看蟑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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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/30 新竹地院 114 年易字 266(妨害名譽)
網路發文批評動緊小組 (ARTT)、許星星等「動保蟑螂」,被另一人(非前述兩者)告誹謗、公然侮辱,結果部分無罪,部分被判 36 日(可上訴),摘要與延伸可參考被告事後貼文。
看點是:
- 批評動緊和許星星的部分無罪,理由之一是引用資深媒體人張沂卉貼文(應該是 2023 那篇黑名單,後來自刪),已經算是有「充分查證」! 那篇列出來的蟑螂可不少啊。
- 動緊部分,法院明確列舉 106、107 年、臉書、蘋果日報等證據,認為確實有假借名義募款、帳目瑕疵、承諾未履等狀況,可說是很具體的認證。
妨害公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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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/29 嘉義地院 114 年嘉簡字 1611
就是觀音要她餵、動手推公務員、有影片上新聞的那個。
愛媽阻礙浪犬管制一向難以對付,讚嘆嘉畜所,又成立一件珍貴判決。
廢清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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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/7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4 年簡字 140
在防火巷和車子旁餵貓,罰 1200,不服上訴,被駁回。
看點是:
- 違規行為不一定要是「廢棄物」,只要是「物」即可
- 「私有土地」或「私人防火巷」也可以罰,是開放的就行
- 上訴稱「飼料仍有利用價值」、「主觀上無拋棄故意」所以不能用廢清法,通通駁回
過失傷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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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/18 臺南地院 114 年易字 1938
狗咬單車騎士,明顯有圈養,但老人自認「
狗是我在餵養,但不是我的狗,是流浪狗生的小狗。因為那隻狗之前有攻擊過附近路過陌生人,所以我用鐵網把農地圍起來
」。就當他是立意良善吧,又一個沒意識到自己正在飼養的例子。
勸世平安,不要餵才是最好的作法。
毀損(不成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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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/30 新北地院 114 年聲自字 92
湯城園區管委會,請清潔人員或自行動手,清除住戶自費建的貓屋、貓窩,結果不起訴;原告不服提訴也被駁回。
看理由應該是管委會有先公告不認同公共空間養貓,住戶卻不經申請亂搞,在這種狀況下清除,不認為有毀損犯意。
餵食類,厚痟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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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/18 高院高雄分院 114 年上易字 319(刑法「妨害自由」)
餵狗夫妻認為餵養的 3 隻狗被抓走,其中 1 隻未歸,憤而對(疑似)通報人住家丟雞蛋,半夜也丟,時間長達 5 個月,記錄到 27 次。
一審判兩人 5 個月、2 個月,檢察官還上訴追認「共同正犯」把 2 個月的升級為 3 個月。
看點是餵食者的無理,根本掌握不了自己狗的狀況,出事不好好解決,上了公堂還態度惡劣。
- 此外還有互告傷害,證據卻顯示愛媽先動手的例子(最後互相撤告);還有一樓愛媽恐嚇四樓住戶(義舉:錄影蒐證、清飼料)被判 20 天,檢方有嘗試加算愛媽公然侮辱但沒過,就不細列了。
反餵食不利 3 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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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/12 南投地院 115 年投簡字 12(毀損)
等垃圾車時把貓飼料 + 10 個飼料碗丟進垃圾車,成立毀損,判 15 日。
諸君,宣揚反餵食,就該努力讓大家全身而退,只顧高呼「罰不到」過度簡化是不負責任的。
前述湯城園區例子,就是一個可行方式。 -
10/23 臺中地院 114 年交易字 735(過失傷害,不成立)
狗追車造成摔車骨折,不能說不嚴重。
但告訴人證述不一,也無法指認狗個體,可能造成難以定罪。被告承認有養兩犬,也有餵流浪狗十幾隻,結果卻是「無罪」,且判決書明確說:
被告縱有餵養流浪狗,為僅係避免食物浪費而單純餵養流浪犬或出於愛心之行為,並非義務,也不因此而負有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所定之飼主照顧義務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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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 年初報導的一件「私繁」行政訴訟
台南張男餵食懷孕浪犬「小黑」產下 10 犬,被檢舉私繁,農業局認定張男有管領行為,即為飼主,依動保法罰鍰 2 萬 5; 後張男提行政訴訟,調解後「撤銷原處分」。
報導: 餵流浪狗挨罰2.5萬 行政法院法官親自調解成功 │ TVBS新聞網
承審法官了解後,因法官也具有保護動物的意識,加上機關對飼主的解釋有模糊空間,小黑真正住哪裡也不明確,所以主動讓張男與農業局調解
那些主張動保法「恢復正常使用」就能讓行政機關「餵食=飼主」簡單執法的,請不要逃避法院解釋的實存困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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