沒穿方服

索引

顯示╱隱藏內文
顯示具有 法律 標籤的文章。 顯示所有文章
顯示具有 法律 標籤的文章。 顯示所有文章

續前篇《Feeders 法規文摘,2025 早秋》,記近期更新,來源

虐貓案「一命一罰」翻盤

  • 1/14 謝水森殺貓案二審

    高等法院 114 年上易字 2029,計程車司機謝水森殺死 7 貓,一審採「一貓一罰」計 6 罪,判 3 年 6 個月 + 35 萬; 二審卻逆轉,改認「接續犯」只判 7 個月 + 20 萬,讓許多愛貓人忿忿不平。

    此案可以跟趙育慶虐貓案(5 貓 5 罪判 9 年)一起看,共同點是以「接續犯」辯護,法院皆不採,且強調貓隻生命主體,侵害個別獨立法益,以下擷圖兩案論罪部分:

    一審主張可說相同,然而最終翻盤,外在差異是:

    • 發生時間不同,趙 112 年 5~8 月,謝 114 年 2/27
    • 趙案動機和手法明顯更殘虐
    • 謝案貓隻死亡時間比較不明確(應該都在同一天)

    如果兩案都成立「一命一罰」,那麼在殺害案件能這樣解釋的信心就很高,不過現在看來完全打消。

    我個人是接受一隻一罰,因為承認動保法有意保護生命法益,但法條確實有矛盾之處,像是「致複數動物死亡,情節重大」就已經把命數包進去,那自然不是一命一罰。

法院看蟑螂

  • 1/30 新竹地院 114 年易字 266(妨害名譽)

    網路發文批評動緊小組 (ARTT)、許星星等「動保蟑螂」,被另一人(非前述兩者)告誹謗、公然侮辱,結果部分無罪,部分被判 36 日(可上訴),摘要與延伸可參考被告事後貼文

    看點是:

    • 批評動緊和許星星的部分無罪,理由之一是引用資深媒體人張沂卉貼文(應該是 2023 那篇黑名單,後來自刪),已經算是有「充分查證」! 那篇列出來的蟑螂可不少啊。
    • 動緊部分,法院明確列舉 106、107 年、臉書、蘋果日報等證據,認為確實有假借名義募款、帳目瑕疵、承諾未履等狀況,可說是很具體的認證。

    2026-05-14: 後續動緊有提出民事「回復名譽」要求刊登澄清兩年,被駁回:

    新竹地院 114 年訴字 271, 法院認為動緊的財務透明度及救援真實性「應接受最嚴格之社會輿論監督」,也再度提出 2017 桃園馬爾濟斯案、2018 五股收容所煤油案、網友質疑飼料採購、蘋果報導中倪負責人坦承技術轉帳、登載不實罪處分確定等事實。

妨害公務

  • 1/29 嘉義地院 114 年嘉簡字 1611

    就是觀音要她餵、動手推公務員、有影片上新聞的那個。

    愛媽阻礙浪犬管制一向難以對付,讚嘆嘉畜所,又成立一件珍貴判決。

廢清法

  • 11/7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4 年簡字 140

    在防火巷和車子旁餵貓,罰 1200,不服上訴,被駁回。

    看點是:

    • 違規行為不一定要是「廢棄物」,只要是「物」即可
    • 「私有土地」或「私人防火巷」也可以罰,是開放的就行
    • 上訴稱「飼料仍有利用價值」、「主觀上無拋棄故意」所以不能用廢清法,通通駁回

過失傷害

  • 12/18 臺南地院 114 年易字 1938

    狗咬單車騎士,明顯有圈養,但老人自認「狗是我在餵養,但不是我的狗,是流浪狗生的小狗。因為那隻狗之前有攻擊過附近路過陌生人,所以我用鐵網把農地圍起來」。

    就當他是立意良善吧,又一個沒意識到自己正在飼養的例子。
    勸世平安,不要餵才是最好的作法。

毀損(不成立)

  • 9/30 新北地院 114 年聲自字 92

    湯城園區管委會,請清潔人員或自行動手,清除住戶自費建的貓屋、貓窩,結果不起訴;原告不服提訴也被駁回。

    看理由應該是管委會有先公告不認同公共空間養貓,住戶卻不經申請亂搞,在這種狀況下清除,不認為有毀損犯意。

餵食類,厚痟人

  • 12/18 高院高雄分院 114 年上易字 319(刑法「妨害自由」)

    餵狗夫妻認為餵養的 3 隻狗被抓走,其中 1 隻未歸,憤而對(疑似)通報人住家丟雞蛋,半夜也丟,時間長達 5 個月,記錄到 27 次。

    一審判兩人 5 個月、2 個月,檢察官還上訴追認「共同正犯」把 2 個月的升級為 3 個月。

    看點是餵食者的無理,根本掌握不了自己狗的狀況,出事不好好解決,上了公堂還態度惡劣。

  • 此外還有互告傷害,證據卻顯示愛媽先動手的例子(最後互相撤告);還有一樓愛媽恐嚇四樓住戶(義舉:錄影蒐證、清飼料)被判 20 天,檢方有嘗試加算愛媽公然侮辱但沒過,就不細列了。

反餵食不利 3 案

  • 1/12 南投地院 115 年投簡字 12(毀損)

    等垃圾車時把貓飼料 + 10 個飼料碗丟進垃圾車,成立毀損,判 15 日。

    諸君,宣揚反餵食,就該努力讓大家全身而退,只顧高呼「罰不到」過度簡化是不負責任的。
    前述湯城園區例子,就是一個可行方式。

  • 10/23 臺中地院 114 年交易字 735(過失傷害,不成立)

    題目是餵餵不算飼主,請作文

    狗追車造成摔車骨折,不能說不嚴重。
    但告訴人證述不一,也無法指認狗個體,可能造成難以定罪。

    被告承認有養兩犬,也有餵流浪狗十幾隻,結果卻是「無罪」,且判決書明確說:

    被告縱有餵養流浪狗,為僅係避免食物浪費而單純餵養流浪犬或出於愛心之行為,並非義務,也不因此而負有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所定之飼主照顧義務,
  • 2025 年初報導的一件「私繁」行政訴訟

    台南張男餵食懷孕浪犬「小黑」產下 10 犬,被檢舉私繁,農業局認定張男有管領行為,即為飼主,依動保法罰鍰 2 萬 5; 後張男提行政訴訟,調解後「撤銷原處分」。

    報導: 餵流浪狗挨罰2.5萬 行政法院法官親自調解成功 │ TVBS新聞網

    承審法官了解後,因法官也具有保護動物的意識,加上機關對飼主的解釋有模糊空間,小黑真正住哪裡也不明確,所以主動讓張男與農業局調解

    那些主張動保法「恢復正常使用」就能讓行政機關「餵食=飼主」簡單執法的,請不要逃避法院解釋的實存困境。

法規頁 擷圖

Feeders 法規頁,這是第一篇試做 digest,記錄近期比較有意思的判決。

廢清法

社維法「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」

  • 1/7 雲林地院 113 年六秩字 7

    公司員工長期餵食,狗從公司空地竄出,嚇到送貨員。

    一開始也辯稱是流浪狗,但認「因公司員工長期固定的飼養行為,因此才會以公司內部為活動範圍,進出往返於公司內部空地,關係緊密,客觀上已非單純之流浪犬與不特定飲食提供者之關係」。

    結果公司負責人被認定為飼主之一,確定罰 3 千。

    註:判決書看起來,沒有深入追究餵食以外的行為,只說狗沒有綁、自由進出,大致以長期餵食和活動範圍認定。

動物加害人應將動物送醫(新北市動保自治條例)

  • 7/2 臺北高等行政 地方庭 113 年簡字 410

    開車撞到狗(當場死亡)未送醫,也未下車查看,一審要罰駕駛 3 萬。

    提行政訴訟後,認定當場撞死「送醫治療並無法達成保護動物生命之目的」所以撤銷。(有說仍算過失傷害致死,但不在這個裁判的範圍)

說八分話

既然有法規保護流浪動物生命,那麼讓狗流浪,儘管讓牠暴露在危險中,但對牠的生命是有保障的?

美化流浪,民眾會以為這樣可以,而不是萬不得已才流浪。 越是容忍,動物福利越差。

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上的「第四次動野保大戰」第一輪,官方逐字稿還沒出來,先寫一些感想。

2025-9-16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「落實收容所人道安樂死,強化飼主責任管理,餵食者同管領人應依動保法承擔飼主責任」意見蒐集會議 - YouTube


  1. 動保司江文全主持,代表農業部,其實主持得不錯。
  2. 正方積怨已久,這次動搖了野保=理性、毛寶=偏激的形象。

    「推動人」大量發言,提案人反而很少講話。 會議一開始就無視議程,逕自檢討技正洩資、打十年前的黃泰山、質疑利益團體入場。 後面也跟陳祺忠搭配開火,讓很多人看了「很爽」。

    但對我而言是扣分,沒有打到點上,加重對立誤會。

  3. 正方蕭舜庭、劉正吉的內容都很實在、切題,風格理性順暢。
  4. 議程的「施政內容」部分直接「跳過」,這是程序上的一大進步。 大家都認可是廢話,浪費時間。
  5. 動保司有整理國際上餵食管理的法規,這個很棒。
    • 新加坡:《環境公共衛生法》裁罰餵養造成髒亂,初犯 2 千新幣,再犯 4 千,累犯最高 1 萬(約 23 萬新台幣)
    • 日本:《動物愛護及管理法》授權地方餵養自治,例如和歌山縣規定僅能餵養已絕育的貓,且需維護整潔,罰鍰 5 萬日圓以下
    • 澳洲:州法規授權地方管理,地方直接規定犬貓「是否能存在於公共空間」,罰鍰各不相同,可為數百至數千澳幣(換算新台幣約 20 倍)
    • 歐盟:
      • 西班牙馬德里自治區:禁止餵食遊蕩犬,最重罰 1,500 歐元(約 5 萬新台幣)
      • 義大利托斯卡納地區:類似
    • 美國:
      • 明尼蘇達州 Callaway 市:原則禁止,例外允許餵養(獸醫、有管理遊蕩職權者),罰 90 天拘役或 1000 美元以下,或並罰
      • 康乃狄克州:貓隻餵養人需登記為 keeper,未負責或配合可罰 60 美元
      • 依利諾州 芝加哥市:貓隻餵養人需註冊為 owner,負飼主責任,但參與照顧者可以不必視為飼主

    ※動保司應該是本來就有做功課,這次剛好拿出來撐場面,沒關係還是給肯定。

  6. 地方動保單位幾乎都偏向正方(支持落實人道處理、禁餵),嘉義、台北、宜蘭、高雄都蠻明顯的。
    台南其實也是,但不愧是成效最差的縣市,話講比較輕,還講不到兩分鐘,全場最速。
  7. 反方動平會、相信動物還是以重複講他們做法為主,性質跟前面跳過的「廢話」很像,大家都聽膩了。
    郭璇最末一小段有跳回問題主軸,但毛病依舊,在我看來理據是經不起考驗的,偏偏缺少讓人反駁的機會。
  8. 反方柯元傑(代表台南市流浪動物愛護協會,但他同時也是共生聯盟發言人)嘗試針對提案內容逐條對抗,頻頻被陳祺忠大聲打斷。
    我是想看血流成河,但需要的是直接辯論,否則這樣拼氣勢也不痛不癢,擔心外人只看到正方妨礙表達。
  9. 打圓場部分,吳宗憲運用一種不知道在說什麼的文體已經爐火純青,我不知道這段是否有看的價值,如果有價值的話就值得一看。
  10. 張錕盛、顏紘頤兩位法律人講得很中肯,一直拿公報主張「餵食視同飼主」說動保司胡亂解釋法條的人,首先就該正面面對他們的論點,把邏輯理順再說。
    公報內容參考:立院公報86卷45期,144 頁

總結,農業部還是照他的步調在走,提案也不真的代表動保、野保群體,不要對平台有錯誤期待,更不要當成聖戰。

「不特定人提供食物,難明飼主」想像圖

有特色也可教化的狗,但就是沒人要養

※白狗真實存在,臉上有杉元佐一傷痕,被餵食的那陣子,曾經有幾天變乖

流浪貓狗的餵養人,就等於飼主嗎?

理想當然希望人人為自己行為負責,農業部也贊成宣導餵食的法律責任。

但回到一般常識,餵食樣態百百種,具體來說怎樣才能證明「流浪狗」是被告「飼養」,沒那麼單純。

案例記錄

法規頁 擷圖

以「餵食 流浪」搜尋裁判書系統,轉貼記錄在法規 - Feeders,主要收集刑法過失傷害/致死和社維法、民法部分,將成立/不成立分別列出。

註:並非收集全部案件,而是依我個人選擇,沒有一定標準。以過失傷害為例目前取了 31 筆成立,12 筆不成立。

個人觀點歸納如下

(註:我沒有法學專業,單純自己收集資料)

  • 刑事案件認定比較嚴謹,有爭議時會參考餵食以外的行為
  • 許多案例一開始都有自承飼主,後來才反悔說是流浪狗,就不被採信。要脫罪最好自始不認,或根本不要養
  • 闖的禍越大,越要追究責任。過失致死沒有說成流浪狗就脫罪的例子,反之有認定為占有人,卻決定不判刑事的
  • 確實有依據有一段時間「實際管領行為」就視為飼主的案例,而不必是犬隻的「所有人」
  • 也確實有明確餵養,甚至其他管領行為,卻仍不被視為飼主的判決,到 2021 都還有(花蓮地院原交易 70)
  • 有些案例是流浪狗太多,連哪隻狗肇事都難以舉證,所以即使被告有餵,也無法認飼主
  • 大家一起亂餵「不特定人提供食物」的餵法,確實有機會逃避飼主責任

看起來只有餵就成立的案子

附:農業部整理的判決案例

最後也附上 3/11 農業部發文給地方政府,整理 2014 ~ 2024 餵食造成的民事賠償和過失傷害共 18 案。 苗栗縣動保處有將公文放上網:《農護字第 1140072089 號》及《餵食認定為飼主判決分析》。

文內的歸納為:

  • 雖然有餵養,但事實上無管領力: 2 件(無罪)
  • 長期餵養,且任由進出私領域範圍: 3 件
  • 以繫繩、關籠等方式限制行動並餵食: 5 件
  • 自己承認是飼主: 8 件

不能說偏頗,但我看這樣整理,反而有宣傳「任意餵食無罪」只要不做下面三項就沒事的感覺,並不是這樣的。

延伸閱讀,學者見解

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林明鏘(民間版動保法草案關鍵促成者)著作《臺灣動物法》中,也有收集 2001 ~ 2016 的法院裁判,論述飼主定義,也對流浪動物的責任歸屬提出見解(2016 初版記於第 264 頁,2020 二版 325 頁,看法未改變)。

一般餵食流浪貓狗並不違法,只能用《廢清法》取締(特殊場合有其他法源,例如森林、公園等,先不談)。

最主要的依據是 27 條第 2 款「污染地面、池溏、水溝、牆壁、樑柱、電桿、樹木、道路、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」。

在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找相關案例,可能因為是行政罰,所以結果不多,轉貼記錄在法規 - Feeders #廢清法 27-2


歸納四點:

不是所有餵食都能罰,要「污染地面」才成立

亂灑飼料、廚餘固然算,但放個碗就難說了,案例中都沒有使用容器。

相關行政函釋:環署廢字第 1040041373 號函

食物馬上就會被吃掉的「乾淨餵食」算不算污染? (算)

這個有明確見解,污染行為屬「舉動犯」而非「結果犯」,只要撒下去就成立,吃不吃、收不收都沒影響。

而且法律沒有所謂乾淨餵食,起初推動乾淨餵養的訴求也不是乾淨,而是減少衝突。

地點在公開場所才能抓

第 27 條要在「指定清除地區」才適用。 但其實影響不大,因為實際會亂餵的地方通常都符合。
要留意的是私人領域(例如家裡)無法管,公設、騎樓不肯定,以及私人土地的清除責任在地主而非餵食者(可檢舉,但可能罰到別人)。

2025-12-06: 補充騎樓、防火巷案例:
參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4 年簡 140,說明開放的私人土地或防火巷等都可以罰;另外也明確解釋違規行為不限於「廢棄物」,只要是「物」都可算。

註:「指定清除地區」定義在廢清法第 3 條,由「執行單位」公告,但各地不一定找得到公告,例如台北市是全區都算(北市環三字第 09130580801出處),台中市是除了和平區(山地原民區)以外都算(公告),而新北市我就找不到了,確實不太清楚。 但簡單來看,人口多需要管理,能罰「亂丟垃圾」的地方應該都算。

蒐證難度

這些判決是有上訴才查得到,結果多半是公務人員當場取締,而不是「一般民眾」檢舉成案的例子。

就我的經驗,民眾蒐證是蠻困難的,稽查人員也這麼說,這部分就事在人為了。


# 附測驗,以下哪些可以成案? (沒有解答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