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餵食流浪貓狗並不違法,只能用《廢清法》取締(特殊場合有其他法源,例如森林、公園等,先不談)。
最主要的依據是 27 條第 2 款「污染地面、池溏、水溝、牆壁、樑柱、電桿、樹木、道路、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」。
在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找相關案例,可能因為是行政罰,所以結果不多,轉貼記錄在法規 - Feeders #廢清法 27-2。
歸納四點:
不是所有餵食都能罰,要「污染地面」才成立
亂灑飼料、廚餘固然算,但放個碗就難說了,判例中都沒有使用容器。
相關行政函釋:環署廢字第 1040041373 號函。
食物馬上就會被吃掉的「乾淨餵食」算不算污染? (算)
這個有明確見解,污染行為屬「舉動犯」而非「結果犯」,只要撒下去就成立,吃不吃、收不收都沒影響。
而且法律沒有所謂乾淨餵食,起初推動乾淨餵養的訴求也不是乾淨,而是減少衝突。
地點在公開場所才能抓
第 27 條要在「指定清除地區」才適用。
但其實影響不大,因為實際會亂餵的地方通常都符合。
要留意的是私人領域(例如家裡)無法管,公設、騎樓不肯定,以及私人土地的清除責任在地主而非餵食者(可檢舉,但可能罰到別人)。
蒐證難度
這些判決是有上訴才查得到,結果多半是公務人員當場取締,而不是「一般民眾」檢舉成案的例子。
就我的經驗,民眾蒐證是蠻困難的,稽查人員也這麼說,這部分就事在人為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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