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不特定人提供食物,難明飼主」想像圖
流浪貓狗的餵養人,就等於飼主嗎?
理想當然希望人人為自己行為負責,農業部也贊成宣導餵食的法律責任。
但回到一般常識,餵食樣態百百種,具體來說怎樣才能證明「流浪狗」是被告「飼養」,沒那麼單純。
判例記錄
以「餵食 流浪」搜尋裁判書系統,轉貼記錄在法規 - Feeders,主要收集刑法過失傷害/致死和社維法、民法部分,將成立/不成立分別列出。
註:並非收集全部案件,而是依我個人選擇,沒有一定標準。以過失傷害為例目前取了 31 筆成立,12 筆不成立。
個人觀點歸納如下
(註:我沒有法學專業,單純自己收集資料)
- 刑事案件認定比較嚴謹,有爭議時會參考餵食以外的行為
- 許多案例一開始都有自承飼主,後來才反悔說是流浪狗,就不被採信。要脫罪最好自始不認,或根本不要養
- 闖的禍越大,越要追究責任。過失致死沒有說成流浪狗就脫罪的例子,反之有認定為占有人,卻決定不判刑事的
- 確實有依據有一段時間「實際管領行為」就視為飼主的案例,而不必是犬隻的「所有人」
- 也確實有明確餵養,甚至其他管領行為,卻仍不被視為飼主的判決,到 2021 都還有(花蓮地院原交易 70)
- 有些案例是流浪狗太多,連哪隻狗肇事都難以舉證,所以即使被告有餵,也無法認飼主
- 大家一起亂餵「不特定人提供食物」的餵法,確實有機會逃避飼主責任
看起來只有餵就成立的案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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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社維法》縱容動物嚇人
- (2018)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士秩字 88,稱十多隻狗是流浪狗,他只是餵食了三年多,認已為占有人,罰三千
- (2006) 桃園簡易庭 95 年桃秩字 661,兩隻流浪狗追人,認願意餵食,且容任狗於屋外徘徊,算占有人,罰兩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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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賠償
- (2024) 臺南地院新市簡易庭 113 年新小字 387,稱是流浪狗,僅偶爾餵食,也有別人在餵。因犬隻平日生活在被告居住領域 + 餵養,認定為占有人,賠償車損一萬九
附:農業部整理的判例
最後也附上 3/11 農業部發文給地方政府,整理 2014 ~ 2024 餵食造成的民事賠償和過失傷害共 18 案。 苗栗縣動保處有將公文放上網:《農護字第 1140072089 號》及《餵食認定為飼主判決分析》。
文內的歸納為:
- 雖然有餵養,但事實上無管領力: 2 件(無罪)
- 長期餵養,且任由進出私領域範圍: 3 件
- 以繫繩、關籠等方式限制行動並餵食: 5 件
- 自己承認是飼主: 8 件
不能說偏頗,但我看這樣整理,反而有宣傳「任意餵食無罪」只要不做下面三項就沒事的感覺,並不是這樣的。
延伸閱讀,學者見解
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林明鏘(民間版動保法草案關鍵促成者)著作《臺灣動物法》中,也有收集 2001 ~ 2016 的法院裁判,論述飼主定義,也對流浪動物的責任歸屬提出見解(2016 初版記於第 264 頁,2020 二版 325 頁,看法未改變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