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頁 擷圖

Feeders 法規頁,這是第一篇試做 digest,記錄近期比較有意思的判例。

廢清法

社維法「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」

  • 1/7 雲林地院 113 年六秩字 7

    公司員工長期餵食,狗從公司空地竄出,嚇到送貨員。

    一開始也辯稱是流浪狗,但認「因公司員工長期固定的飼養行為,因此才會以公司內部為活動範圍,進出往返於公司內部空地,關係緊密,客觀上已非單純之流浪犬與不特定飲食提供者之關係」。

    結果公司負責人被認定為飼主之一,確定罰 3 千。

    註:判決書看起來,沒有深入追究餵食以外的行為,只說狗沒有綁、自由進出,大致以長期餵食和活動範圍認定。

動物加害人應將動物送醫(新北市動保自治條例)

  • 7/2 臺北高等行政 地方庭 113 年簡字 410

    開車撞到狗(當場死亡)未送醫,也未下車查看,一審要罰駕駛 3 萬。

    提行政訴訟後,認定當場撞死「送醫治療並無法達成保護動物生命之目的」所以撤銷。(有說仍算過失傷害致死,但不在這個裁判的範圍)

說八分話

既然有法規保護流浪動物生命,那麼讓狗流浪,儘管讓牠暴露在危險中,但對牠的生命是有保障的?

美化流浪,民眾會以為這樣可以,而不是萬不得已才流浪。 越是容忍,動物福利越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