沒穿方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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續前篇《Feeders 法規文摘,2025 早秋》,記近期更新,來源

虐貓案「一命一罰」翻盤

  • 1/14 謝水森殺貓案二審

    高等法院 114 年上易字 2029,計程車司機謝水森殺死 7 貓,一審採「一貓一罰」計 6 罪,判 3 年 6 個月 + 35 萬; 二審卻逆轉,改認「接續犯」只判 7 個月 + 20 萬,讓許多愛貓人忿忿不平。

    此案可以跟趙育慶虐貓案(5 貓 5 罪判 9 年)一起看,共同點是以「接續犯」辯護,法院皆不採,且強調貓隻生命主體,侵害個別獨立法益,以下擷圖兩案論罪部分:

    一審主張可說相同,然而最終翻盤,外在差異是:

    • 發生時間不同,趙 112 年 5~8 月,謝 114 年 2/27
    • 趙案動機和手法明顯更殘虐
    • 謝案貓隻死亡時間比較不明確(應該都在同一天)

    如果兩案都成立「一命一罰」,那麼在殺害案件能這樣解釋的信心就很高,不過現在看來完全打消。

    我個人是接受一隻一罰,因為承認動保法有意保護生命法益,但法條確實有矛盾之處,像是「致複數動物死亡,情節重大」就已經把命數包進去,那自然不是一命一罰。

法院看蟑螂

  • 1/30 新竹地院 114 年易字 266(妨害名譽)

    網路發文批評動緊小組 (ARTT)、許星星等「動保蟑螂」,被另一人(非前述兩者)告誹謗、公然侮辱,結果部分無罪,部分被判 36 日(可上訴),摘要與延伸可參考被告事後貼文

    看點是:

    • 批評動緊和許星星的部分無罪,理由之一是引用資深媒體人張沂卉貼文(應該是 2023 那篇黑名單,後來自刪),已經算是有「充分查證」! 那篇列出來的蟑螂可不少啊。
    • 動緊部分,法院明確列舉 106、107 年、臉書、蘋果日報等證據,認為確實有假借名義募款、帳目瑕疵、承諾未履等狀況,可說是很具體的認證。

妨害公務

  • 1/29 嘉義地院 114 年嘉簡字 1611

    就是觀音要她餵、動手推公務員、有影片上新聞的那個。

    愛媽阻礙浪犬管制一向難以對付,讚嘆嘉畜所,又成立一件珍貴判決。

廢清法

  • 11/7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4 年簡字 140

    在防火巷和車子旁餵貓,罰 1200,不服上訴,被駁回。

    看點是:

    • 違規行為不一定要是「廢棄物」,只要是「物」即可
    • 「私有土地」或「私人防火巷」也可以罰,是開放的就行
    • 上訴稱「飼料仍有利用價值」、「主觀上無拋棄故意」所以不能用廢清法,通通駁回

過失傷害

  • 12/18 臺南地院 114 年易字 1938

    狗咬單車騎士,明顯有圈養,但老人自認「狗是我在餵養,但不是我的狗,是流浪狗生的小狗。因為那隻狗之前有攻擊過附近路過陌生人,所以我用鐵網把農地圍起來」。

    就當他是立意良善吧,又一個沒意識到自己正在飼養的例子。
    勸世平安,不要餵才是最好的作法。

毀損(不成立)

  • 9/30 新北地院 114 年聲自字 92

    湯城園區管委會,請清潔人員或自行動手,清除住戶自費建的貓屋、貓窩,結果不起訴;原告不服提訴也被駁回。

    看理由應該是管委會有先公告不認同公共空間養貓,住戶卻不經申請亂搞,在這種狀況下清除,不認為有毀損犯意。

餵食類,厚痟人

  • 12/18 高院高雄分院 114 年上易字 319(刑法「妨害自由」)

    餵狗夫妻認為餵養的 3 隻狗被抓走,其中 1 隻未歸,憤而對(疑似)通報人住家丟雞蛋,半夜也丟,時間長達 5 個月,記錄到 27 次。

    一審判兩人 5 個月、2 個月,檢察官還上訴追認「共同正犯」把 2 個月的升級為 3 個月。

    看點是餵食者的無理,根本掌握不了自己狗的狀況,出事不好好解決,上了公堂還態度惡劣。

  • 此外還有互告傷害,證據卻顯示愛媽先動手的例子(最後互相撤告);還有一樓愛媽恐嚇四樓住戶(義舉:錄影蒐證、清飼料)被判 20 天,檢方有嘗試加算愛媽公然侮辱但沒過,就不細列了。

反餵食不利 3 案

  • 1/12 南投地院 115 年投簡字 12(毀損)

    等垃圾車時把貓飼料 + 10 個飼料碗丟進垃圾車,成立毀損,判 15 日。

    諸君,宣揚反餵食,就該努力讓大家全身而退,只顧高呼「罰不到」過度簡化是不負責任的。
    前述湯城園區例子,就是一個可行方式。

  • 10/23 臺中地院 114 年交易字 735(過失傷害,不成立)

    題目是餵餵不算飼主,請作文

    狗追車造成摔車骨折,不能說不嚴重。
    但告訴人證述不一,也無法指認狗個體,可能造成難以定罪。

    被告承認有養兩犬,也有餵流浪狗十幾隻,結果卻是「無罪」,且判決書明確說:

    被告縱有餵養流浪狗,為僅係避免食物浪費而單純餵養流浪犬或出於愛心之行為,並非義務,也不因此而負有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所定之飼主照顧義務,
  • 2025 年初報導的一件「私繁」行政訴訟

    台南張男餵食懷孕浪犬「小黑」產下 10 犬,被檢舉私繁,農業局認定張男有管領行為,即為飼主,依動保法罰鍰 2 萬 5; 後張男提行政訴訟,調解後「撤銷原處分」。

    報導: 餵流浪狗挨罰2.5萬 行政法院法官親自調解成功 │ TVBS新聞網

    承審法官了解後,因法官也具有保護動物的意識,加上機關對飼主的解釋有模糊空間,小黑真正住哪裡也不明確,所以主動讓張男與農業局調解

    那些主張動保法「恢復正常使用」就能讓行政機關「餵食=飼主」簡單執法的,請不要逃避法院解釋的實存困境。

時值二月,政府網站已公布 2025 年大部分的統計資料,於是 feeders-charts 也收錄了新數字,主要內容有「公立收容所」「動保人力」「縣市執法案件」「熱區政策」四方面。

擷圖說故事

收容所總圖表

收容所總圖表,主要看最後兩年就好。值得注意的是「收容壓力」下降到 76%,雖然過去「總收容量」一直增加,但這兩年總量可沒變喔(都是 9481),週轉率似乎有改善。

各縣市 人道處理

安樂死執行數字恢復到接近 2017(零撲殺第一年)!
其中台南市打破 10 年來的魔咒改邪歸正(專文)。
花蓮縣不知道發生什麼事,執行了 244 筆之多。

各縣市 所內死亡

不過台南市的「所內死亡」數字依舊難看。

各縣市 收容壓力

「收容壓力」台南市降幅明顯,人道處理應該也是有所貢獻。
澎湖縣則是終於壓到 100% 以下。
另外因為永安犬襲專案肅清的高雄市,壓力也只有 64% 而已,可能有民間團體分攤,看不出爆滿問題。

各縣市 回置

高雄和桃園似乎有刻意減少回置數量。

各縣市 幼齡入所

2026-02-08: 原本的「幼犬入所」欄位,考量資料來源無法區分動物種類,改成「幼齡入所」

北北基的「幼齡入所」回升了,這個跟相信動物常引用的「幼犬入所」績效,不知是否相同。
我這邊是把入所原因「政府處理案件」和「拾獲送交」中,分類為「幼齡無自理能力」的數字加總。

台南則是異常收了 626 隻幼齡,比前年多 125 倍。

各縣市 沒入

苗栗縣突然有 261 這麼大的數字,可能來自人人犬舍事件吧。

遊蕩犬熱區圖 圖表

熱區資料總是令人費解,看起來只知道家訪變少了,但不知原因。

各縣市 熱區家訪

這個家訪是指「有主犬」家訪。
各縣市積極程度不一,幾乎都靠新北市、嘉義縣撐起來。

各縣市 熱區無主犬訪查

家訪只做 7 家的台中市,無主犬倒是訪了 128 隻(前年的 4.4 倍)。
苗栗縣有 1229 隻(前年的 4.3 倍),可能因為相信動物承包?

各縣市 疏導餵食

所謂疏導餵食是指讓餵食者「不餵飼」。
目前只有新北市持續有做出數量,很好奇到底怎麼進行的。

動保法執法(檢舉) 總圖表

「各縣市動保法案件」總圖表,這張是「檢舉」案件數,「未寵登」和「未絕育」有明顯上升。

動保法執法(裁罰) 總圖表

這張則是實際有「裁罰」的數字,「棄養」和「疏縱」有明顯上升。

各縣市「棄養」執法

「棄養」其實一直有在開罰。
有些縣市開罰數字明顯高於「檢舉」數字,不知道為什麼。

各縣市「未寵登」執法

「未寵登」有些縣市「檢舉」數字也太高,難道是大量飼養戶一次補 N 件?

業務人力圖

動保人力分為「專職」和「兼職」,上面較多的 4 條就是專職的。
增加最多的是「檢查員」多了 30 名。

各縣市 動檢員人力

但是把檢查員展開來看,其實幾乎都是桃園、台南、新北、基隆補的;相對的苗栗、屏東則是大減。


動督盟對執法數字的武斷解釋

動督盟 2/2 文章中的觀點:

落實源頭管理與結紮政策的縣市,流浪狗(遊蕩犬)數量持續下降;長期消極、放任違規的縣市,問題則反覆累積並集中爆發。這清楚說明,宰殺並不是結果的原因,地方治理能力才是關鍵。

然而,既然整體趨勢已經下降,為什麼社會仍不斷感受到遊蕩犬衝突?答案,其實就藏在近三年的違法檢舉與裁處數據中。

認為社會感受到的衝突,是來自執法強度,而跟「宰殺」無關。

這邊將近兩年執法數字,放進試算表查看,公開放在縣市動保案件執法情形 - Google 試算表

113、114 縣市執法試算表,總結

大致上管理最好的城市(雙北)執法力道確實最強,重災區(台南、高雄、彰化、嘉義)表現也確實沒有很好。

但要以此論斷仍有很多盲點:

  • 執法數字只有近 4 年的資料
  • 動保執法多針對「飼主」違規,流浪狗「無主犬」問題並不直接受這些執法管理
  • 看不出跟社會感受到的「衝突」有何關係;
    感受衝突與否,和附近是否有浪犬群聚關係較大,而餵食吸引群聚目前無法可罰,根本不會呈現在表內
  • 狗越少,管理自然越好(資源互斥),應是互為因果的關係
  • 看不出地方政府的治理方針,變數太大
  • 看不出跟宰殺(撲殺)論述有任何關係

各資料來源的上線時間

做個記錄,政府單位大概何時會更新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