沒穿方服

首頁

之前鎖版很久,最近才升到後續維護的 smoka7/hop.nvim,發現 2023 年有推出一個叫 match mapping 的功能。

這個提案最早來自原版的 PR 235,看敘述我還真看不懂在幹嘛。

實際上是強化 HopChar1 這個指令,原本是輸入一個字,Hop 就會找出那個字出現的所有位置。
設定了 match_mappings = { 'zh_tc' } 後,會增加中文「拼音」對應,例如按 g 可以找到「乖工幹肛」這些字,鍵位與文字的對應表如 /lua/hop/mappings/zh_tc.lua 內容。

注音對應表

目前 hop 內建的表有波斯文(why!?)和中文,但中文只有拼音,我想改用注音,於是弄了一個
bootleq/hop-extend-match-mappings 專案。 參考全字庫整理出常用字,實作邏輯可參考 gen_tables.py.prompt.md

實際使用例,要找黃偉哲的「ㄨㄟˇ」,就用 HopChar1 然後按 j(鍵盤的位置):

HopChar1 → j (鍵盤ㄨ的位置)

點開報導者 The Reporter 的文章,有時會發現鍵盤 PageDown 不能滾動捲軸,毫無反應。

Chrome 的話 PageDown 可以用,但 Home End 還是壞的。

寫了一支 user script 自救,放在 Greasy Fork → 報導者優蛇 (twreporter-user) / 原始碼也有放在 GitHub

原理

起因是網站頂端搜尋列 (Search Bar) 輸入框有 autoFocus 設定,網頁技術用 React,輸入框錨上去後會搶走 focus,而瀏覽器行為會讓捲軸跟上,這是為什麼會捲到頂端。

又因為 focus 在輸入框,所以敲鍵盤也都被它吃掉,加上輸入框在畫面上還看不見,就變成鍵盤不理人的情形。

React 的 autoFocus 不同於標準 autofocus 屬性,DOM 裡面看不到,React 會自己模擬那個行為(你也不想每次 re-render 都 autofocus 吧)。

治本的方法是不要用 autoFocus,我有開一個 PR,但還未被處理。

補一下表態,報導者很多專題網頁都做超棒,也擁抱開源,契合組織理念,以開發者觀點我高度推崇。

「不特定人提供食物,難明飼主」想像圖

有特色也可教化的狗,但就是沒人要養

※白狗真實存在,臉上有杉元佐一傷痕,被餵食的那陣子,曾經有幾天變乖

流浪貓狗的餵養人,就等於飼主嗎?

理想當然希望人人為自己行為負責,農業部也贊成宣導餵食的法律責任。

但回到一般常識,餵食樣態百百種,具體來說怎樣才能證明「流浪狗」是被告「飼養」,沒那麼單純。

判例記錄

法規頁 擷圖

以「餵食 流浪」搜尋裁判書系統,轉貼記錄在法規 - Feeders,主要收集刑法過失傷害/致死和社維法、民法部分,將成立/不成立分別列出。

註:並非收集全部案件,而是依我個人選擇,沒有一定標準。以過失傷害為例目前取了 31 筆成立,12 筆不成立。

個人觀點歸納如下

(註:我沒有法學專業,單純自己收集資料)

  • 刑事案件認定比較嚴謹,有爭議時會參考餵食以外的行為
  • 許多案例一開始都有自承飼主,後來才反悔說是流浪狗,就不被採信。要脫罪最好自始不認,或根本不要養
  • 闖的禍越大,越要追究責任。過失致死沒有說成流浪狗就脫罪的例子,反之有認定為占有人,卻決定不判刑事的
  • 確實有依據有一段時間「實際管領行為」就視為飼主的案例,而不必是犬隻的「所有人」
  • 也確實有明確餵養,甚至其他管領行為,卻仍不被視為飼主的判決,到 2021 都還有(花蓮地院原交易 70)
  • 有些案例是流浪狗太多,連哪隻狗肇事都難以舉證,所以即使被告有餵,也無法認飼主
  • 大家一起亂餵「不特定人提供食物」的餵法,確實有機會逃避飼主責任

看起來只有餵就成立的案子

附:農業部整理的判例

最後也附上 3/11 農業部發文給地方政府,整理 2014 ~ 2024 餵食造成的民事賠償和過失傷害共 18 案。 苗栗縣動保處有將公文放上網:《農護字第 1140072089 號》及《餵食認定為飼主判決分析》。

文內的歸納為:

  • 雖然有餵養,但事實上無管領力: 2 件(無罪)
  • 長期餵養,且任由進出私領域範圍: 3 件
  • 以繫繩、關籠等方式限制行動並餵食: 5 件
  • 自己承認是飼主: 8 件

不能說偏頗,但我看這樣整理,反而有宣傳「任意餵食無罪」只要不做下面三項就沒事的感覺,並不是這樣的。

延伸閱讀,學者見解

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林明鏘(民間版動保法草案關鍵促成者)著作《臺灣動物法》中,也有收集 2001 ~ 2016 的法院裁判,論述飼主定義,也對流浪動物的責任歸屬提出見解(2016 初版記於第 264 頁,2020 二版 325 頁,看法未改變)。

一般餵食流浪貓狗並不違法,只能用《廢清法》取締(特殊場合有其他法源,例如森林、公園等,先不談)。

最主要的依據是 27 條第 2 款「污染地面、池溏、水溝、牆壁、樑柱、電桿、樹木、道路、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」。

在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找相關案例,可能因為是行政罰,所以結果不多,轉貼記錄在法規 - Feeders #廢清法 27-2


歸納四點:

不是所有餵食都能罰,要「污染地面」才成立

亂灑飼料、廚餘固然算,但放個碗就難說了,判例中都沒有使用容器。

相關行政函釋:環署廢字第 1040041373 號函

食物馬上就會被吃掉的「乾淨餵食」算不算污染? (算)

這個有明確見解,污染行為屬「舉動犯」而非「結果犯」,只要撒下去就成立,吃不吃、收不收都沒影響。

而且法律沒有所謂乾淨餵食,起初推動乾淨餵養的訴求也不是乾淨,而是減少衝突。

地點在公開場所才能抓

第 27 條要在「指定清除地區」才適用。 但其實影響不大,因為實際會亂餵的地方通常都符合。
要留意的是私人領域(例如家裡)無法管,公設、騎樓不肯定,以及私人土地的清除責任在地主而非餵食者(可檢舉,但可能罰到別人)。

註:「指定清除地區」定義在廢清法第 3 條,由「執行單位」公告,但各地不一定找得到公告,例如台北市是全區都算(北市環三字第 09130580801出處),台中市是除了和平區(山地原民區)以外都算(公告),而新北市我就找不到了,確實不太清楚。 但簡單來看,人口多需要管理,能罰「亂丟垃圾」的地方應該都算。

蒐證難度

這些判決是有上訴才查得到,結果多半是公務人員當場取締,而不是「一般民眾」檢舉成案的例子。

就我的經驗,民眾蒐證是蠻困難的,稽查人員也這麼說,這部分就事在人為了。


# 附測驗,以下哪些可以成案? (沒有解答)

今晚是正式施行零撲殺(廢除十二夜)的第 3001 夜。

廢除十二夜會有什麼不良衝擊,當年大家早就知道了,農委會講過,立法院辯論過。 過去從 3 天、7 天再延長到 12 天已經造成很大壓力,怎麼改成 0 就可以? 公立收容所的限期宰殺,先進國家都還有,台灣憑什麼能做到?

平衡來說,當年廢除確實有正當性,主要是二十多年來的捕犬亂象,收容所、留置所的無力管理,形成無謂虐待與殘害生命的狀況。 民間高漲的動保意識,寧可放狗流浪,寧可犧牲自己人身財產,甚至犧牲他人,也不要劣質的十二夜。

政府決定先禁止,希望改善收容動物生命品質,藉由配套措施控制數量。用激烈手段促成扭轉,不能說完全無理。

然而零撲殺是長期目標,只用一道法令達成的則是假象。

零撲殺不代表零死亡

施行後幾年的遊蕩犬數量統計,看似沒有暴增,難道絕育率已經達標?回置後一下子就自然死亡? 顯然不是,多半是民間收容變成假同伴動物,其他要嘛離開了統計地理範圍(統計範圍不含野犬),要嘛就還是死在外面的困難環境了。 15 萬隻狗,並未呈現其間的生死汰換。

野生動物該為此犧牲嗎?

各種證據顯示,野生動物受遊蕩犬貓侵擾,確實相當嚴重。

輿論近年才比較關心這個問題,但有點演變成對立。 零撲殺前動保團體的社運舉辦過犬貓的祭靈法會,這兩年保育團體則辦過野生動物告別式。 兩者並沒有衝突才對,但民眾若還有對犬貓的濫情認知,便無法消化或正視野生動物的困境。

在和解之前,零撲殺都持續是縱容犬貓危害野生動物的既有肇因之一。

TNR 動了,也拿翹了

TNR 的利弊與限制政府早就明白,零撲殺對於推進「正確的 TNR」實際行動有幫助,不可否認。

然而 TNR 有效,並不代表只做 TNR 最為有效或已經足夠。 動保團體占據話語權,一定程度得益於零撲殺限制,在大眾溝通中利用這種不公平做偏頗宣傳,是不正義的。


讓人遺忘問題的觀點維度

從 12 天變成 3000 天、30000 天,就好像沒有時間壓力了。

從受管理的犬貓變成流浪動物、野化動物,就不是我的責任了。

把犬貓換成野生動物,就不知道怎麼關心了。

眼光放遠,拉長時間,照顧動物不是目標,清零才是

1995 年台灣最早的大規模 TNR 目的是「終生的照顧」,然而多年後更加看清問題,目標會變成「高強度絕育」「終結流浪」。

去年 4 月餵食團體抗議台北市公園禁餵,提出愛媽將餵食由都市移到河濱,改善了都市浪犬問題。 但回頭看,從都市中驅逐出去就是改善了都市的狀況。 再往後看,餵食團體提出禁餵會造成的危害,一年後都沒有發生,整體而言改善了。

只抓著眼前的 TNR 和餵食不放,是短視造成的瓶頸。

對浪犬最好的狀態,就是完全沒有遊蕩犬,自然不需要一天到晚救援,也不需要談領養代替購買、絕育代替撲殺。 只要在合乎情理的範圍達成這個目標就可以了。

接受過去的政策,檢討改善它

不一定要否定當年的政策,甚至可以說零撲殺「已經成功了」,公立收容所、TNR、民眾動保意識,早就改善了。

然而零撲殺也已過時,反而變成障礙。 多少政府新聞稿提到「囿於零撲殺政策」類似的句子了?

時空背景不同,調整一時的激進政策是必須做的事。 不一定要恢復十二夜,試想七七四十九夜、300 夜,或讓各地自行治理。 並非死神一般啟動壽命倒數,而是恢復應有的彈性選項。 也許就能解放疲於奔命的台南市,解放石虎所在的生態敏感區,當浪犬問題改善,所有的動物問題都能獲得更多資源。

現在開放宰殺,跟 10 年前、20 年前,或 80 年代立法前「撲殺」的想像,已經是不同的事。

在零撲殺的目標之下,開放健康個體宰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