沒穿方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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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不特定人提供食物,難明飼主」想像圖

有特色也可教化的狗,但就是沒人要養

※白狗真實存在,臉上有杉元佐一傷痕,被餵食的那陣子,曾經有幾天變乖

流浪貓狗的餵養人,就等於飼主嗎?

理想當然希望人人為自己行為負責,農業部也贊成宣導餵食的法律責任。

但回到一般常識,餵食樣態百百種,具體來說怎樣才能證明「流浪狗」是被告「飼養」,沒那麼單純。

判例記錄

法規頁 擷圖

以「餵食 流浪」搜尋裁判書系統,轉貼記錄在法規 - Feeders,主要收集刑法過失傷害/致死和社維法、民法部分,將成立/不成立分別列出。

註:並非收集全部案件,而是依我個人選擇,沒有一定標準。以過失傷害為例目前取了 31 筆成立,12 筆不成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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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餵食流浪貓狗並不違法,只能用《廢清法》取締(特殊場合有其他法源,例如森林、公園等,先不談)。

最主要的依據是 27 條第 2 款「污染地面、池溏、水溝、牆壁、樑柱、電桿、樹木、道路、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」。

在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找相關案例,可能因為是行政罰,所以結果不多,轉貼記錄在法規 - Feeders #廢清法 27-2


歸納四點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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